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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要账公司 :连带责任若干法律问题

  • 作者:超级管理员
  • 发布时间:2022-08-23
  • 点击:527次
连带责任若干法律问题 一、引 言   追溯各国法律的历史发展,连带责任制度源远流长。在诸法不分的古代社会,连带责任体现的是一种刑民不分的制 度,诸如中国秦汉时期的株连、连坐制度,以及《汉穆拉比 法典》中的合伙规定等。在近代社会主要局限于债法等领 域,诸如法、德、日等国民法典均在债编专门规定了连带债 务。 从20 世纪以来,连带责任柳暗花明又一村,不仅民法领域的连带责任得到加强,而且在商法的诸多领域呈现连带 责任遍地开花的惊人景象。 连带责任的演化基本上是沿着从 身分到契约运动的轨迹,逐步从家庭身分的连带向契约的连 带、利益的连带转化,前者的纽带是血缘,后者的核心则在 于利益。古代的连带责任明显的刑民不分,到了近现代,连 带责任已经演绎为民商法独具的责任制度。   连带责任在现实中意义重大,尤其在经济生活领域,密切关涉市民社会。此时,其所独具魅力的维护交易安全与社 会秩序的功能属性,充分活跃于社会领域各个方面,历经数千年之后,掸去历史的风尘,面貌焕然一新。但是,连带责任制度并不十分完善,从目前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状况来 看,存在如下问题:   第一,我国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较为零乱、分散,缺少原 则性的规定,没有基础系统理论的指导。因此需要从一般理 论上加以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。具体而言:1、连带责任概念 不清晰,没有区分清楚义务和责任武汉讨债公司 、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、连 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和联系; 2、连带责任的构 成要件不够明确,人们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该确认或不应确 认连带责任缺乏明确的依据,没有统一的规则基础。3、对于 连带责任的特点和效力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,有待于深 入的挖掘和研究。   第二,从现实生活看,目前法律法规关于连带责任的规 武汉要债 定散布于几乎社会各个领域,但立法上对于是否应该规定连 带责任制度,应该规定到何种程度,这在理论上都看起来无 所适从,却又实际上信手拈来,欠缺逻辑性和统一性;在效 果上也很难体现连带责任的安全和秩序的制度价值,甚至适 得其反。而且连带责任不再仅仅局限于民法典的债编,对各 种民事主体施以抽象地统一调整,而是迎合现代民法对具体 人格特殊规定的趋势,加强了对各种特殊主体的责任,规定 了他们的连带责任,诸如公司发起人、股东、经营者、生产 者、承包商等等。这些特殊主体主要是社会经济强者,容易 影响市场经济安全、秩序,因此需要通过对他们规定连带责 任,适当加重其责任,以使其重视经济安全和市场秩序,关 怀经济弱者,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。但由此导致的一个问 题就是,立法应该根据什么样的调整标准来规定哪些属于应 当施以连带责任的主体,应该确立什么样的调整标准来规范 连带责任具体类型的立法。从目前立法情况看,对各种连 带责任的具体类型,立法比较杂乱,没有区分社会各类主 体,包括经济强者和经济弱者、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区 分。 在本页浏览全文>>(共计23页) 上一页 1 2 3 4 5 .. 23 下一页 武汉要债公司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七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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